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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〔2013〕54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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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附图

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


甘建价〔2015〕28号

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关于执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

计算规范》的通知

各市、州建设局,甘肃矿区建委,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,省直有关厅、局、总公司,各有关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:

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GB/T50353-2013(以下简称“本规范”)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269号公告予以发布,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。

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,自2015年2月1日起,“本规范”在我省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全面执行,现行计价定额与“本规范”不一致的,以“本规范”为准。2015年2月1日以前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5年1月26日

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

甘建价〔2013〕542号

http://www.daqicn.net/images/image/20131125171981848184.jpg

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《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》等定额及地区基价的通知

各市、州建设局(建委),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,省直有关厅、局、总公司,各有关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:
  为使我省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等适应市场的需要,促进公正合理的计费,根据建设部《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》(建标[2001]196号)、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》(建标[2000]21号),我厅《关于印发〈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〉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13]8号)、《关于发布〈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〉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13]541号)及现行车船税、年保险费、年检测费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组织编制了《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》DBJD25-48-2013、《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》DBJD25-49-2013、《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地区基价》DBJD25-56-2013及《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地区基价》DBJD25-57-2013(以下统称本定额及基价),现予以发布,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本定额及基价是兰州、定西、天水、平凉、庆阳、武威、金昌、张掖、酒泉、嘉峪关、白银、陇南、临夏、甘南等十四个市、州所在地和甘肃矿区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,确定施工机械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,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,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拆费用,特大型机械每安、拆一次费用和场外运输费的依据。
http://www.daqicn.net/images/image/20140108113024042404.jpg二、本定额及基价实施之日起,我厅原《关于颁发〈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〉暨〈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〉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04]197号)停止执行。
三、本定额及基价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3年10月11日

甘肃省住房和建设厅文件

甘建价[ 2010]631

关于印发《二〇一〇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》的通知

各市、州建设局,甘肃矿区建委,省级有关厅、局、总公司,各有关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:

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二〇一〇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,经分析研

究,整理出《二〇一〇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》,现

印发给你们,请速转所属单位,按此意见办理结算。

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,不再进行调整。

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,以本通知为准。

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,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

总站。

附件:二〇一〇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

甘肃省住房和建设厅

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

二〇一〇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

一、建筑工程

1、加气砼砌块墙面抹灰,在套用现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时,该

项目应按哪类墙体计算?

应按定额中的轻质墙砌体项目计算。

2、根据“建筑面积计算规范”规定,建筑物屋顶的花架、凉棚不

能计算建筑面积,该部分发生的模板、脚手架、垂直运输如何计

算?

不再另行计算。

3、试验站出具的砼配合比报告中的水泥用量高于定额规定时,应

如何调整?

设计要求砼配制水泥最小用量超过定额中的水泥用量时,可按设计

要求按时调整。设计无要求时,不再调整。

4、地下部分剪力墙支竹胶模板时,对拉止水螺栓是否可另行计

算?

地下部分剪力墙不包括拉止水螺栓,发生时可另行计算。

5、施工图设计将悬挑阳台作为厨房或客厅时,其建筑面积如何计

算?应按全面积计算。 6、潜水钻机钻孔灌注砼桩项目的工程量如何计算?

按定额第二章桩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 5 条的规定计算

7、使用商品砼的工程,垂直运输费用如何计算?

1)由商品砼厂家泵送砼入模,施施工单位进行拆管、布管、洗

管的,该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 0.82 系数计

算。

2)由商品砼厂家泵送砼入模并进行拆管、布管、洗管的,该工

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 0.8 系数计算。

3)由施工单位泵送砼入模并进行拆管、布管、洗管的,该工程

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 0.82 系数计算,并另行计

算泵送费。

二、市政工程、安装工程

8、市政工程中地面块料铺设中砂浆粘结层厚度与定额不同时,可

否进行调整?

不允许调整(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)。

9、市政工程中不同规模的小区室外管网、道路场地套用定额时,

与建筑工程定额、安装工程定额是如何界定的?

按《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》(DBJD-25-25-2005)总说明第

十条规定执行。

10、市政工程中施工场地发生场外运输淤泥,其运输费用如何计

算?

按市政定额土方运输项目扣除洒水汽车及水消耗量后乘以 1.7 的系

数计算。

11、安装工程中利用建筑物底板钢筋作接地极时,工程量如何计

算?

按建筑物底板面积计算工程量。

三、其他

12、商品砼如何计取有关费用?

商品砼应按照各市、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砼指导价的

5%作为计费基础(其中:人工费 3%、机械费 2%)计取措施费、

间接费(企业管理费)、利润、规费等费用。

13、大规模土石方(机械施工)工程执行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

用定额》(甘建价[ 2009]358 号)的费率调整。

应按照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》(甘建价[ 2009]358 号)

大规模土石方(机械施工)工程的相应费率标准乘以 0.75 进行调

整。

14、执行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》(甘建价[ 2009]358

号)时,是否对《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》、《甘

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》、《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

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》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?

《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》、《甘肃省安装维修工

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》、《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地区

基价》的人工单价中已经包括了现行的调整系数,不再进行调整。

15、计算缩短工期措施费时,定额工期的确定标准是什么?

定额工期按照《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》(建标

[ 2000]38 号)的标准确定。

16、全省统一预算定额缺项项目应如何计价?

按《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

规定编制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表。

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》的通知

各市、州建设局(建委),兰州新区建设局,省直有关厅、局、总公司,各有关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:

 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,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,根据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》,国家标准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13)以及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》(GB50854-2013)等规范,建设部、财政部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》(建标[2013]44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制定了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》(以下简称《本定额》),现予以发布,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一、施行之日起,停止执行以下文件: 1、建设厅《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06]443号); 2、建设厅《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07]435号); 3、建设厅《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08]97号); 4、建设厅《关于印发<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>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09]358号); 5、建设厅《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10]286号); 6、建设厅《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11]514号); 7、建设厅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12]94号)。 二、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,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。   附件: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     2013年10月31日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

甘建价〔2013〕541号

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

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

各市、州建设局(建委),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,省直有关厅、局、总公司,各有关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:

为了使我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,促进“人工单价”公平、合理的计取,根据建设部、财政部“关于印发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》的通知”(建标[2013]44号)及我省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实际,经研究,制订了“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”,现予发布,并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
一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适用于我省建筑与装饰工程,安装工程及建筑与装饰、安装包工不包料工程;

市政工程,仿古建筑工程,园林工程,仿古建筑及园林包工不包料工程,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,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,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。

二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是编制甘肃省建筑与装饰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依据。

三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我厅原《关于颁发“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”的通知》(甘建价[2004]125号)中,建筑、安装、装饰工程人工单价停止执行。

附件: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

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2013年10月11日